從木材及木制品相關稅收政策的出臺看國家的政策導向

2007-04-28來源:人造板服務網(wǎng) 熱度:12190

    一、近年來國家對木材木制品相關稅收政策的出臺

    1、1999年1月1日起,國家對進口原木和鋸材實行“零”關稅政策出臺。

    2、2006年4月1日起,國家調整消費稅稅目和稅率,**將部分木制品列入征收目錄,包括實木地板、實木指接地板、實木復合地板、以及用于裝飾墻壁天棚的側端為榫、槽的實木裝飾板。消費稅的稅率為5%,在生產(chǎn)環(huán)節(jié)征收。

    3、2006年9月15日起,國家出臺調整部分出口商品出口退稅率政策。其中涉及木材制品的包括:取消對枕木、軟木制品等木制品的出口退稅;對膠合板、實木復合地板、強化木、木窗、木門家具的出口退稅由原來的13%,下降為11%。這意味著這些產(chǎn)品國內征收的17%增值稅,在出口時國家退還企業(yè)的退稅,由13%下降為11%,減少2%。

    4、2006年11月1日起,國家出臺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關稅率的政策,在調低部分高科技和資源類進口商品關稅率的同時,對部分高能耗、高污染、資源型的出口商品加征出口關稅,其中涉及木制品的包括木片、實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,**加征出口關稅,關稅稅率為10%。

    二、相關木材及木制品和稅收現(xiàn)狀和國家的政策導向

    1、木材資源型的初級產(chǎn)品如原木和鋸材,國家鼓勵進口,實行“零關稅”進口政策。對于出口,嚴格控制,受配額限制。

    2、對實木地板等資源高消耗性的木制品,在國內銷售時,加征5%的消費稅。在出口時,不僅對國家征收的增值稅不實行退稅,而且要加征10%的出口關稅,體現(xiàn)出國家對全木型木制品限制消費的政策導向。

    3、對工藝改進型的實木復合地板,因節(jié)約了木材的消耗,在出口時,仍然享受出口退稅,但退稅率己有下降,在國內銷售時還要收5%的消費稅。

    4、對綜合利用木材型的強化木地板,在出口時,仍享受出口退稅,但退稅率也有下降。在國內銷售時,不征收5%的消費稅。膠合板、木窗、木門也納入這一范圍。

    5、對利用次小木材生產(chǎn)的纖維板刨花板等,在出口時,仍維持原來的退稅率13%,沒有下降。竹地板也屬于此類產(chǎn)品。
從以上各類木材及木制品國家稅收政策中,可以看出國家稅收調控的目的,在于保護木材資源的被過度消耗,鼓勵節(jié)約代用型的木材產(chǎn)品,傾向性相當明顯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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